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二、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16: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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