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为确保“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制度落地见效,结合工作实际,启动立案部门初查、承办法官申报、院庭长主动监督、综合部门发现的四种监管方式。
一是立案部门初查。由立案部门负责对“涉众型”案件进行初查,在审判管理平台上对该类案件予以标注并随卷移送《提请监督管理告知书》,提醒办案法官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二是承办法官申报。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填写《提请监督管理备案表》,提请实施监督管理;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提醒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
三是院庭长主动监督。院庭长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
现属于“四类案件”承办法官未主动提请监管的,及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并填写《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备案表》。
四是综合部门发现。对于审判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审限、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执行并在初步审查应属于“四类案件”、新闻宣传部门发现案件存在舆情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联络部门在联络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管的案件、院领导接到当事人信访后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需要监管等,及时启动监管程序。
对案卷的形成进行评查,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
1.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规范。
2.各种笔录中缺少签字或者盖章。
3.申请书中缺少当事人签字。
4.卷宗中缺少向一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5.卷宗装订顺序有误。
6.卷皮出现文字性错误。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列出详细的问题清单,召开案件评查报告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要求以后避免同样的错误发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16: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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