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诉龙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双方受生效合同的拘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本案情
王胜明诉称:龙强给付2019年大棚承包费及管理房租金33400元。事实和理由:王胜明于2017年3月15日承包二道甸子镇革新村的10栋蔬菜大棚,并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到2019年12月31日止。当日王胜明与龙强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将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承包的蔬菜大棚转包给龙强,承包期3年,从2017年3月15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龙强每年向王胜明交纳承包费30000元、管理房租金3400元。2017年和2018年的费用龙强均已给付,第三年的费用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龙强至今未给付。
龙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胜明于2017年3月15日将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承包的10栋蔬菜大棚转包给龙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3年,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龙强每年向王胜明交纳承包费30000元、管理房租金3400元。前两年的费用龙强均已给付,第三年的费用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龙强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王胜明提供的革新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吉7603民初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龙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胜明3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龙强负担。
裁判理由
王胜明与龙强签订的革新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王胜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附裁判文书: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7603民初7号
原告:王胜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龙强,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王胜明与被告龙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强给付2019年大棚承包费及管理房租金33400元。事实和理由:王胜明于2017年3月15日承包二道甸子镇革新村的10栋蔬菜大棚,并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到2019年12月31日止。当日王胜明与龙强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将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承包的蔬菜大棚转包给龙强,承包期3年,从2017年3月15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龙强每年向王胜明交纳承包费30000元、管理房租金3400元。2017年和2018年的费用龙强均已给付,第三年的费用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龙强至今未给付。
龙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胜明于2017年3月15日将从二道甸子镇革新村承包的10栋蔬菜大棚转包给龙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3年,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龙强每年向王胜明交纳承包费30000元、管理房租金3400元。前两年的费用龙强均已给付,第三年的费用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龙强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王胜明提供的革新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胜明与龙强签订的革新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王胜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龙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胜明3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龙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徐雪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伟明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9-29 0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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