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田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交纳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田某某私自在红石林业局桦树经营所施业区国有林内设置3个自制猎套欲捕猎野生动物食用,期间捕获狍子1只,大部分狍子肉被被告人食用,剩余两块狍子肉被其放在自家仓房冰柜中冷藏,案发后主动上交公安机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肉块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狍”肉,按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规定,田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狍子的价值为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故其不仅应承担违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14: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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