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统计研判环境资源审判态势,科学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根据最高院及省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摸底调研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就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5年-2020年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15年至2020年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51件。其中,盗伐林木68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46件;非法狩猎23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件;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10件。2015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19件,占案件总数的18.81%;2016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59件,占案件总数的33.91%;2017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43件,占案件总数的12.4%;2018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23件,占案件总数的15.97%;2019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59件,占案件总数的13.85%;2020年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48件,占案件总数的12.34%。
(二)案件特点
从案件审理看,环境资源类案件由综合审判庭法官审理,由于林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综合审判庭法官需要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不仅仅限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案件审理过于分散,导致环资案件的审理实践经验不够丰富,法官素质与环资案件所需专业性相适应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从案件类型看,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比较多样,主要以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为主。案件纷繁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从案件数量看,近年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数总体呈现上升态势,给法院造成一定压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15年以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为加强和促进本辖区内环境资源保护做了一定努力。林区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最大的责任也在生态。但在保护力度上,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环境资源审判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关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够细致完善。专业技术性强、取证困难、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等因素为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而如何发挥司法智慧,创新裁判方式,达到最好的办案效果,仍需专业法官不断探索。
(二)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不够健全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资源类案件总体呈增多态势。目前,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尚未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环境资源类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统一由综合审判庭法官办理,我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现只有一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法官人才短缺,审判力量和经验严重不足,缺乏环保案件的审理实践,法官素质与环保案件所需专业性相适应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法治社会的推进仍需加强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盗伐林木、非法狩猎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较多,反映了仍有一部分民众法治观念淡薄,受利益等各方面原因驱动而盲目违法犯罪。仅仅通过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戒、震慑作用来保护林区生态环境是远远不够的。
三、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因此,加强预防与惩治,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活动,有效保护林区环境资源,已成为推动吉林省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
(一)树立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理念
提高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要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不单是一个地区的责任,环境资源的破坏还可能影响到一个更广的范围,单靠区域性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才能发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作用。在我国,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不能管辖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比如水、空气这些环境因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辖方式,既是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要求,也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宝。
(二)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力度
在进入司法保护渠道前,加强司法宣传,提高环保意识。采取媒体宣传、标语宣传、资料宣传、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全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破坏环境资源以获取眼前利益、个人利益,虽然可能会得到暂时的好处,但以牺牲环境、长远利益为代价,只能是得不偿失。从正确认识环境利益的回馈与协调入手,使全社会普遍认识到环境利益是一种优质的经济利益,破坏环境、污染环境损害的最终还是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同时,加强对行政、企业等部门的培训宣传和指导,指导社会组织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做好人才、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储备。
(四)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联合机制
要加强法院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等。法院要多支持,帮助行政机关培养和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执法队伍。在专业审判庭尚未建立,目前法官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可考虑先聘请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技术性较强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生态资源保护司法先行。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亟需加强,以便更好地落实和执行《最高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加大吉林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林区生态环境与公众环境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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