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和落实效果
自《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出台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相关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具体情况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我院共受理案件各类刑事案件109件151人,其中普通程序12件31人,简易程序59件71人,普通程序38件49人,当庭宣判105件,当庭宣判率96.33%,庭前会议6件9次;证人出庭(包括鉴定人和侦察人员)3件10人,证人出庭率2.75%,参与辩护的律师24件31人,其中法律援助律师16件20人;无宣告无罪案件。
总案件量 | 普通程序 | 普通程序 适用率 |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 适用率 | 速裁程序 | 速裁程序 适用率 | |
2018 | 32 | 6 | 18.75% | 26 | 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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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68 | 6 | 8.82% | 33 | 48.53% | 29 | 42.65% |
2020年1月1日 -5月1日 | 9 | 0 | 0 | 0 | 0 | 9 | 100% |
二、具体措施
(一)把握文件精神,深入学习领会
改革推行以来,我院牢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在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环节贯穿“审判中心主义”,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庭审实质化作为改革的“关键点”,以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为抓手,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权,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落实
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大力整合刑事审判力量,选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从事重大疑难的审理,分管院长、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切实加强各部门间调能力,确保立案、审判、执行流程严谨、顺畅。
(三)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审判实效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坚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前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倾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我院积极推行简案快审工作,2018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共59件,占54.13%,适用速裁程序共38件,占34.86%。特别是2020年以来,速裁程序适用率达100%。
2、突出审判中心地位
通过公、检、法三机关会议,围绕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逐步达成共识,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也有所提升,贯彻了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突出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已有10名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经传唤出庭作证,出庭作证逐渐常态化,真正实现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3、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展示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焦点,能够给避免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确保将庭审资源集中在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我院2018年以来,庭前会议6件9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均能够平稳、有序进行,无一例因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导致庭审中断,庭审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
4、强化人权保障工作
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保障权利得以实施的前提,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我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办公室,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方面咨询和服务。2019年4月30日,我院与桦甸市司法局签订了《桦甸市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的,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了人权司法保障,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2019年以来,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案件共计16件,20名被告得到法律援助。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2018年以来,我院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案件3件。
三、取得成效
一是案件质效稳步提升。2018年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1.25%,2019年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为91.18%。
二是出庭作证率得到提升,2018年以来共10名证人、鉴定人、侦察人员出庭作证。
三是庭前会议制度逐步凸显。2018年以来共召开庭前会议9次,使庭审过程顺畅、高效、主次分明、效果良好。
四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得到了保障。2018年律师参与案件共计4件5人,2019年律师参与案件(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共计20件26人。
四、存在的问题
1、公检法司四家缺乏有效联动机制。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家对“三项规程”配合紧密度不够,比如:侦查环节取证过程中程序瑕疵较多,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容易、排除难。
2、六大关键环节衔接机制运行不畅。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的共识的效力缺乏法律支撑,庭审中重复宣读,甚至前后不一的情况多有发生,降低了庭审效率;部分侦查人员缺乏出庭作证应对经验;证据标准中存在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的情况,降低了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
3、证人出庭率较低,相关配套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证人缺乏作证意识,受传统文化影响主观排斥出庭;人证无有效安全保障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审查标准不明确、强制出庭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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