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在我党组及上级院正确领导下,综合审判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坚持服务社会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队伍建设;坚持守正创新、稳重求进,为促进红石林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一审民事案件新收1049件,旧存5件,合计1054件;已结案995件,结案率为94.4%,审结的全部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审限案件。已结案件中判决199件,判决率20%,调解564件,调解率56.68%,撤诉205件,撤诉率20.6%,不予受理18件,驳回起诉6件,移送3件。上诉39件,息诉服判率96.1%。
其他民事案件:民事再审案件新收1件,审结1件;民事特殊程序新收33件,审结33件。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1月1日-8月10日 | |
总收案数 | 91件 | 346件 | 307件 | 339件 |
总结案数 | 89件 | 344件 | 307件 | 302件 |
结案率 | 92.71% | 97.45% | 97.15% | 86.78% |
从数据上来看,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的特点:一是民事诉讼案件受扩大案件管辖影响,受理案件数呈上升趋势;二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实现了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目标。三是案件审理统筹规划效果显著,积极清理积案,旧存案件结案情况较好。
(二)重点工作及亮点
1.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2018年以来,已结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893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9.75%。我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对符合小额诉讼标的额基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2021年以来,已结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4件。
2.落实家事案件审判工作
我院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积极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家事审判专业化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家事审判质量和水平;设立家事审判法庭,彰显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人民调解主动介入家事案件,抓早抓小及时化解家暴苗头、预防家暴发生;积极创新家事纷化多元纠解机制,凝聚多方合力化解家庭矛盾;适用冷静期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切实增强司法的权威和温暖。2018年以来,我院家事案件共审结140件,其中一审家事案件审结136件,已结案件中判决44件,判决率32.35%,调解69件,调解率50.74%,撤诉或按撤诉处理23件;民事特殊程序家事案件审结4件。截止目前我院审理的家事案件没有发生矛盾激化事件。
3.民事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我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完善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进一步提升。2018年以来一审已结民事案件调解564件,调解率56.68%。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未发生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事件。
4.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
综合审判庭积极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在立案庭同步生成卷宗部分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及时填充缺少的材料、回传至电子卷宗中,确保案件结案时电子卷宗同步生成,为后续案件卷宗的制作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结案后抓紧时间制作纸质卷宗,保证质量,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归档工作。
5.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我院多次组织干警走进辖区机关、乡村、社区及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办讲座、法治公开课、提供法律咨询、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材料、LED屏幕同步播放等线下方式向企业员工、学校学生、社区乡镇百姓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引导群众理性维权;我院通过庭审直播、抖音短视频、公众号等线上方式生动的开展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2021年工作安排》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助力林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庭从持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司法政策牵引力和制度的执行力方面,相继制定了《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等十余项工作方案与工作制度。
(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我院积极履行司法社会功能,强化诉讼源头治理,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1.发挥巡回审判点作用
根据辖区内民事案件情况,我院设立了二道甸子镇、夹皮沟镇两个巡回审判点,通过规范有序的庭审活动,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化解矛盾的同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法治素养和规矩意识。
2.建立多元化解机制
综合审判庭与二道甸子镇和夹皮沟镇司法所形成了初步的工作机制,即机动化处置纠纷,通过与司法所、村屯联动形成合力化解纠纷。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了诉调对接工作,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司法社会化。
3.深入乡镇开展座谈会
综合审判庭积极与辖区内司法所、综治中心进行沟通联系,通过司法所召集各村、屯的综治主任通过开展座谈会的形式,了解百姓生活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时组织干警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已经开展《民法典》系列讲座的参加人员达到100余人次。
(五)民事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提高站位,把政治学习摆在首位。经常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红色教育活动,构建理想信念坚定、政治忠诚、勇于担当的民事审判队伍。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升职业素养。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官及法官助理职业素质、庭审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
三是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合理调配现有法官助理、书记员及聘用制文员的工作内容,充分调动全庭干警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庭室形成一股合力,切实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确保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四是从严管理,狠抓党风廉洁建设。继续抓好民事审判队伍纪律作风,加强干警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使全庭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廉洁,严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保持纯洁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精神状态。
(六)专项业务培训
我院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同时院内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最新修订和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确保准确理解、准确适用。
(七)审判队伍荣誉
2020年1月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获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二、辖区案件发改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月至2021年8月10日,我院一审已结案件中上诉39件,上诉率3.87%。上诉已结案件41件,上诉已结案件中维持33件,维持率90.49%,调解4件,撤诉2件,撤销变更原裁定2件((2018)吉7603民初82号、(2020)吉7603民初46号)。决定再审案件1件((2018)吉7603民再1号),现已审结。
(二)撤销变更原裁定案件
1.(2018)吉7603民初82号
关福山诉桦甸市华瑞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关福山起诉的是华瑞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诉讼请求时华瑞公司赔偿因侵害造成的损失,属于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以案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政府征用行为,公民认为行政诉讼未依法征收或者征收未补偿补偿不到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关福山的起诉,实有不妥。撤销吉林省红石林区林区基层法院(2018)吉7603民初8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
2.(2020)吉7603民初46号
毕淑芬诉吉林森工集团公司红石林业局劳动争议一案指定我院审理,因我院回避,指定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三)决定再审案件
1.(2018)吉7603民再1号再审理由
原审原告唐崇富与原审被告侯卫东、王佩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76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发改原因分析
原审原告唐崇富与原审被告侯卫东、原审被告王佩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76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30日侯卫东向本院申请再审,因王佩伍涉嫌犯罪正在审理中无法送达,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中止审查裁定。2018年9月11日本院恢复再审审查,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7)吉7603民申2号民事裁定,驳回侯卫东的再审申请(因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吉7603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唐崇富涉嫌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材料移送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中止诉讼。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红森(刑)立字﹝2019﹞4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唐崇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5月16日将唐崇富列为网上逃犯,现正在抓捕中。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唐崇富涉嫌犯罪,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唐崇富的起诉。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唐崇富可再行起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唐崇富的起诉。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出色地适应社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
二是送达难问题,有的当事人居无定所、躲避送达、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原因,个别案件达不到送达效果。
三是存在“一人庭”情况,综合审判庭现仅有一名员额法官。
四是裁判文书需要改进,仍有一些裁判文书存在错字、错用标点等情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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