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构建和完善行政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工作规则如下:
一、调解范围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
二、调解原则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机构设置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配备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较为丰富的工作人员,提高行政案件诉前调解运作的效率,推进行政调解向专门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探索推进特邀调解员制度。
四、工作要求
1.组织诉前调解前应充分征询当事人的意愿,在引导释明的同时,尊重当事人选择。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的受理、材料移转、送达、结案等环节,设定相应操作流程;
2.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网络技术支撑,建立在线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远程调解,从而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实现诉前调解的智能化、高效化,切实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3.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诉前调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要实现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有效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改革方面有更多获得感。
4.严格诉前调解期限。行政案件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但应当记录在案。
5.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范调解未成案件工作流程,好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无争议事实记录的“三固定”以及告知当事人调解未成的原因和登记立案等信息的“两告知”工作。立案后将调解案卷一并移交案件承办庭室,为业务庭承办法官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掌握案情、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便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16:10:24
访问次数: